專題文章

偷拍改控刑事毁壞?

參考編號: MP20190528

  • 日期2019年5月28日
  • 類別 明報《性事101》專欄
  • 對象 公眾人士
  • 作者教育組 連明誥
  • 主題 性教育, 性騷擾

問:YY

上兩星期看報道,說有裝修工人在顧客住所的廁所天花設置小型攝錄機偷拍,最後被控刑事損壞罪……我不明白,難道不能直接告他偷拍或性騷擾嗎?

 

答:家計會教育主任 連明誥

YY,看來你十分留意時事,是個不錯的習慣呢!其實,有關偷拍行為的控罪問題,亦是法律界近來積極討論的話題。

先來談談一些背景資料。香港現時並無特定法例監管偷拍行為,以往處理偷拍案時,若案件發生在公眾地方,往往會以「遊蕩罪」、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」或「有違公德罪」提告。若偷拍發生在非公眾地方,控方則多以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」處理。當然,據我們的認知,偷拍別人如廁或洗澡是性騷擾的一種,惟刑法上的非禮罪一般只涵蓋有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。

在你提及的案件中,因案件發生在私人地方,因此不能以現行的遊蕩或有違公德等罪行起訴。本來控方以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」控告涉案者,但隨着4 月終審法院裁定此法例不適用於以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,以致包括這宗案件在內的同類偷拍案,都不能再以此罪行提告,控方在此案改控刑事損壞罪。就有關訂立監管偷拍的法例事宜,政府已積極作出諮詢,法律改革委員會並於4 月底發表《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》報告書,建議新訂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。

法例一經落實,若在合理地能提供私隱的地方(如住所、廁所等)被偷窺或偷拍均受保障,任何人無論在任何地方偷拍裙底都可被判刑。雖此修例建議仍有漏洞,例如未涵蓋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、以私密影像勒索威逼,以及偷拍裙底以外身體部位等的行為,但已為保障大眾及阻嚇偷拍者走前了一大步。

在未訂立新法例前的真空期,控方唯有改以其他相對可行的罪行控告偷拍者,以免他們逃過法律的制裁。希望不久的將來能落實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,令偷拍者能夠得到適切的制裁。

本文原刊於《明路——生涯規劃》(2019年5月28日),經《明報》同意下轉載,《明報》保留所有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