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題文章

智障者應否結婚生子﹖

參考編號: MP011211

  • 日期2001年12月11日
  • 類別 明報《性性相識》專欄
  • 對象不適用
  • 作者教育組 李明英
  • 主題 智障人士性教育

不少智障者的家長,對於子女能否享受在結婚生子方面的權利存疑,因這些權利亦附帶了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義務。若一個智障者不懂得性交是會導至懷孕的話,他不可能對自己的性行為負責;養育子女的權利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。的確,要分析這問題時,應考慮到智障者本身及未來的孩子的權利,還有其他社會人士的權利,因他們可能要負起養育這孩子的責任,而這些權利之間許多時會有衝突。

其實,智障者和與常人一樣都需要伴侶和愛,雖然在心智發展上較緩慢,但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情感上的需要。智障者的婚姻並非如想像中複雜或難適應,最重要是有婚前的輔導。婚姻是否幸福和美滿,是取決於夫婦雙方對婚姻生活實際的認識,和家庭計劃的實行。輔導員應盡量使準備結婚的智障者體會到一些實際的問題,例如,在經濟方面,如何處理金錢?日常家務,如何去分擔?雙方對婚姻的期望是否切合實際,等等。

此外,雙方應決定應否有孩子,何時才適宜有孩子或採取何種避孕方法,並清楚知道自己會把弱能遺傳給孩子的機會有多大,並要考慮是否能勝任父母之職。對智障者來說,即使他們有足夠能力照顧自己,亦可能會覺得做父母的重任不勝負荷;故應具體地向智障者詳細解釋,使他們能清楚明白父母的職責包括什麼。很多人都渴望生育孩子,因為做父母的樂趣備受顯揚,但其中的犧牲和失望就甚少被提及,故應讓智障者在這方面踏實地了解。

誠然,性是人的一部份,是與生俱來的,也是正常自然的事。不管是健全或智障者,性慾是人類原始的一種需要。因此普通人有追求美滿婚姻、享受性生活和生兒育女的自由和權利,智障者應該一樣有。如果否定了他們在這方面的權利,就等於否定了他們的人性,是項極之嚴重的歧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