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題文章

權利≠義務

參考編號: EJ20211013

  • 日期2021年10月13日
  • 類別 信報《知性匯》專欄
  • 對象 伴侶 公眾人士
  • 作者教育組 梁祖詠
  • 主題 性教育, 性行為

Alexandra Brodsky,耶魯大學法律系畢業生,現為一位公共司法律師,在其2017年一篇論文中寫到「Stealthing」──指在未經另一半同意下在性交過程中脫下安全套,應視作強姦論,並要為受害者提供法律追索權利。意想不到的是,在4年後,這一項建議已於10月10日在美國加州簽署立法及生效,此法例所涵蓋的範圍亦無分男女。

「Stealthing」在中文能解作潛行、秘密行動,是男生間的俚語。Alexandra在讀法律前已對性暴力相關題材感興趣。在接觸過不少性暴力受害者後,發現性暴力可以不同形式發生,甚至會發生在雙方同意的性行為中。

Alexandra認為「Stealthing」這個行為是將雙方同意的性行為轉變為非雙方同意的性行為,是對尊嚴和自主權的嚴重侵犯。因為人們在佩戴安全套發生性行為時,是自願在安全情況下發生性關係;若其中一方在過程中脫去安全套,便喪失了「安全情況」的假設。因此,在失去安全保障的情況下,另一方的自願性質亦相對有所改變,而受害一方應擁有法律追索權利。

雖然香港現時未有相關法例保障,但加州這次立法卻令世界對「自願性行為」定下一個新意義。自願和底線是沒有牴觸的存在,自願發生性行為也可以帶有底線。有些人會認為「性」是一種義務和責任,人們都有責任去滿足伴侶的性需要,而雙方同意的性愛則是不受任何形式的管束,但卻忽略了,讓自己在感到舒適安全的環境下發生性行為其實是一種權利。在任何一方面帶有「非本意」的情況下發生性接觸,哪怕是再親密的伴侶、夫妻,亦應視作尊嚴和人身的剝奪。不論男女老少,都要以自身的感覺為大前提,在發生任何性接觸之前都要作充分的溝通,了解對方的性史和底線,選擇讓自己感到安全和滿足的性愛是絕對的權利。原來有時候,權利和義務是未必需要共存的。